《民事诉讼证据再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实践》
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在民诉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公正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规范民事诉讼证据再鉴定活动,我国于2019年发布了《民事诉讼证据再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明确再鉴定程序、规范再鉴定标准、加强再鉴定管理,从而提高民事诉讼证据鉴定质量。结合实践对《规定》进行解读与探讨。
再鉴定概述
再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已经作出的鉴论进行重新鉴定的一种活动。再鉴定既包括对原鉴论的重新鉴定,也包括对原鉴定程序的重新审查。再鉴定是为了确保鉴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防止因鉴定错误而导致司法裁判失衡。
再鉴定程序
根据《规定》第1条,再鉴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申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鉴论有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再鉴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再鉴定的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再鉴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赛季。
《民事诉讼证据再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实践》 图1
2. 鉴定:自人民法院允许再鉴定之日起,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再鉴定。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再鉴定。
3. 通知:鉴定机构应当将再鉴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再鉴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果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鉴定机构在收到异议后,应当进行复核,并自作出最终之日起10日内通知当事人。
再鉴定标准
根据《规定》第6条,再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尊重原鉴论:再鉴定应当以原鉴论为基础,对原鉴论进行补充、完善或者改变。
2. 严格程序要求:再鉴定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3. 确保鉴定质量:再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关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并确保鉴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再鉴定实践中的应用
自《规定》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在再鉴定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鉴论存在异议,请求进行再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原鉴论存在较大问题,无法支持诉讼请求,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鉴定。经过再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原鉴论存在错误,为当事人赢得了诉讼主动权。
《民事诉讼证据再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鉴定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再鉴定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再鉴定程序的透明度不够、再鉴定标准的把握难度较大等。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再鉴定制度建设,完善相关规范,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