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财产
基础性财产是指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功能的财产形式,其本质特征在于保障民事主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款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日常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该条款明确列举了基础性财产的主要类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财产 图1
(一)基础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1. 基础性财产的界定
基础性财产不同于一般性的可执行财产,是指自然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財產。根据法工委民法典编纂项目组的观点,自然人的基礎生活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飲食、衣物、住所、醫療等。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進一步明确了以下原則:
(1)必需性
基礎生活所需财产具有刚需特性,離開這些財產將導致生存困難。
(2)有限性
該類財產數量及價值均限於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範圍。
(3)特指性
特定品種的財產被法律特別規範為基礎性財產,臨時救助物資等。
2.法理定位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互相尊重,共同負擔家庭義務”,明示夫婦雙方均有義務保障彼此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基礎性財產的司法實踐
1.典型案例
曾.publish a guiding case??,被执行人刘某因病情需要使用某特效藥 ph?m,法院依法不予押並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2.執行限制條件
必需品除標準:各地法院結合當地生活水準確定具體數額。
聽證程序:涉及基礎性財產執行時必須先行聽證.
(三)特殊类型财产的认定
1.臨時救助物資
突發疾病或事故救援中所籌集的資金和物資屬於基礎性財產。
2.特殊體保護
未成年人必需的教育支出,可納入基礎性財產範疇予以保護。
(四)跨境民商事案件中的特別考量
1.國際准則比較
CISG等國際條款對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有相似規定.
2.管轄與協作
根據 Hague Conventions, 跨境案件中需特別考慮當事人的基本權益。
(五)數字化背景下基礎性財產的保护
1.電子貨幣
虛擬貨幣能否納入基礎性財產,尚待進一步明晰。
2智能合同
智能合約項下支付的費用是否存在基礎性質,需結合具體情節判定.
(六)結語
作為民法典中的核心概念,基礎性財產制度在保護個人權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機關需要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完善配套措施,以更好地實現立法目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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