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民事诉讼审限重新起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民事诉讼审限的调整,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办理民事案件,现就调整民事诉讼审限重新起算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条 调整民事诉讼审限的起算时间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民事诉讼的审限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案件的 fillet 起算时间,自案件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案件的 fillet 审限,自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
(三)案件的其他审限,自案件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月。
第二条 延长民事诉讼审限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民事诉讼审限:
(一)案件涉及复杂民事法律问题,需要调查、论证的;
(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需要协调处理的;
(三)案件涉及涉及利益重大,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案件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向当事人告知延长审限的原因和期限。
第三条 重新起算民事诉讼审限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起算民事诉讼审限:
(一)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案件被撤销、终止或者被视为没有结果的;
(三)案件因当事人提起再审程序而被重新审理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起算审限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案件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向当事人告知重新起算审限的原因和期限。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民事诉讼审限管理制度,完善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对审限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审限问题。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审判工作的规范、公正、高效。
人民法院应当对审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关于调整民事诉讼审限重新起算的规定》 图1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3年2月24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