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定不属于实体法: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审视

作者:恰好心动 |

在当代法学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定不属于实体法”这一命题引发了诸多争议和探讨。从理论上阐述民事诉讼法的法律属性,分析其为何属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探讨。

关于“民事诉讼法定不属于实体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是现代法治体系中的两大核心分支。实体法主要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如民法、合同法等;而程序法则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和途径,确保法律关系得以正确运作。

从规范内容来看,实体法集中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规则,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等;而民事诉讼法则专注于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程序性保障。其核心在于构建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和争议解决机制,而非直接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定不属于实体法: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审视 图1

民事诉讼法定不属于实体法: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审视 图1

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在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中,《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票据债务人责任的认定标准,并对伪造、变造票据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条款集中体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界限:

- 债务人的票据责任:第六条规定:“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或者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债务人依法不承担票据责任。”这一条款属于典型的实体性规定,直接涉及票据效力和责任承担。

- 程序与事实的关系:在程序法视角下,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程序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在第七条中,“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提示付款时未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规则表明,民事诉讼法以程序规范为主要内容,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必要的规定,但后者并非其核心功能。

“民事诉讼法定不属于实体法”的理论基础

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法律体系的划分基于规范内容的性质。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方式和程序保障,关注的是争议解决的技术性问题;而实体法则直接规定权利义务关系,回答“权利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

程序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规范对象:实体法调整社会关系本身;程序法规制的是实现这些关系的具体步骤。

2. 效力范围:实体法约束的是私人行为;程序法则是关于法院如何裁判的规则。

民事诉讼法定不属于实体法: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审视 图2

民事诉讼法定不属于实体法: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审视 图2

3. 功能定位:实体法回答“权利义务是什么”;程序法解决“如何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这种区分不仅体现在立法层面,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特别是在涉及票据这类复合性权益凭证时,需要准确界分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规定。

实务中的特殊考量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必须妥善处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 诉讼请求的限定: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应属于实体法调整范围之内。在票据纠纷中,原告可能主张的是票据权利的实现,这涉及民法上的债权请求权。

- 证据规则的作用:民事诉讼法通过证据规则确定事实认定标准,并非直接规定实体权利义务。

- 程序保障的重要性: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审理机会是程序法的核心价值,而非直接调整社会关系。

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分析民事诉讼法确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程序性的规范内容上。这种属性决定了它在法律体系中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与联系。

未来的发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理论深化:加强对程序法治的理解和研究,为实践提供更坚实的理论支撑。

2. 规则完善:在票据法等具体领域,进一步明确程序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和边界。

3. 实践创新:探索新兴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坚守程序法定原则的实现制度优化。

“民事诉讼法定不属于实体法”这一命题经过长期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检验,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这不仅是法律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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