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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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办法 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是指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统计和分析,为国家司法政策的制定、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指导。
统计范围
第四条 民事诉讼案件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办法 图2
第五条 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及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统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各类程序的案件分别统计,并按年度汇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整的民事诉讼案件信息档案,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统计方法
第七条 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和统计表格。制定全国统一的《民事诉讼案件统计表》及配套的统计软件系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统计工作人员,负责本院及辖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数据采集与整理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或误报统计数据。
统计分析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类型分布、地区差异、审理周期、调解和解比例等。
第十一条 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结果为司法改革提供重要依据。根据统计数据提出司法政策建议,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院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分析报告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全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统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