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保平民事诉讼判决书

作者:锦夏、初冬 |

案件索引:((2021)京01民初12345号)

审理法院: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温保平

被告:张三

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

原告温保平与被告张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2019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20年归还。截止至2021年,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温保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三归还借款本息。

温保平民事诉讼判决书 图1

温保平民事诉讼判决书 图1

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三对原告温保平所主张的借款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此,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支付凭证,以证明其已经归还部分借款。原告温保平认为被告提供的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已经还清全部借款,且被告未按约定在2020年之前归还借款,故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结果及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温保平提供的证据,被告张三在2019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20年归还。截止至2021年,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支持。

关于被告张三提出的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支付凭证,但不足以证明其已经还清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无须提出证据。但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的,可以提供证据并申请法院调查。现原告温保平对被告张三的还款情况提出质疑,故被告张三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清全部借款。否则,法院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张三应当向原告温保平归还剩余借款本息。被告张三在接到本判决书后15日内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原告温保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与案例启示

本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款项。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息,并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对广大公众具有重要的法律启示作用,即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若双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醒被告方要重视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避免因未履行判决义务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例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学习和分析,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希望广大公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更加了解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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