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规定试行:规范鉴定流程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作者:Red |

为贯彻落实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这一新规为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过程中的委托鉴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推动诉源治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程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规程》共20条,主要围绕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基本原则、申请条件、实施程序以及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涵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十余种常见民事案件类型。

1. 基本原则

新规程明确强调了以下基本原则:

自愿性:诉前鉴定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诉前调解规定试行:规范鉴定流程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图1

诉前调解规定试行:规范鉴定流程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图1

专业性: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高效性:通过线上线下的结合方式,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2. 鉴定流程

针对不同类型纠纷的特点,《规程》规定了详细的鉴定实施程序:

1. 当事人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诉前鉴定申请;

2.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受理后,法院通过委托鉴定系统将案件移送专业鉴定机构;

4. 鉴定完成后,鉴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及法院。

新规程的积极意义

1. 减轻当事人诉累

传统的诉讼程序中,许多案件因事实不清、争议较大而久拖不决。通过诉前鉴定,当事人可以在调解阶段获得专业的意见参考,有效降低矛盾对抗性,提高调解成功率。对于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的案件,可以根据鉴果快速固定无争议事实,缩短审理周期。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新规程的实施有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通过诉前鉴定,法院可以提前筛选出适合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减少审判压力,提高整体办案效率。

3.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诉前调解与鉴定工作的有机结合,不仅能够快速定分止争,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单方委托鉴定产生异议而进行二次鉴定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新规程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1. 鉴果的采信

根据《规程》规定,诉前鉴果仅作为调解参考,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若对鉴论有异议,可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表明新规在保障程序公正性的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

2. 当事人权益保护

新规程特别强调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诉前调解规定试行:规范鉴定流程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图2

诉前调解规定试行:规范鉴定流程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图2

1. 鉴定过程中,法院应当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对于因鉴定产生的费用,明确规定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3. 严厉打击虚假鉴定、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3. 操作层面的衔接

为保证新规程顺利落地实施,要求各级法院加强与专业鉴定机构的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法官培训、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和实务能力。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又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一新规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决心,也为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益探索。

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 完善诉前鉴定的风险评估和告知制度;

2. 加强对鉴果运用的研究和指导;

3. 探索建立跨区域、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相信新规程将在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实施,不仅是人民法院深化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这一新规必将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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