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标的不具有可诉性: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的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可诉性,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民事诉讼标的不具有可诉性,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运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正确判断。
民事诉讼标的不具有可诉性:理解与适用 图1
民事诉讼标的不具有可诉性的概念及特点
1. 概念
民事诉讼标的不具有可诉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权益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或者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实现,但诉讼标的发生、存在或者发展已无可能,导致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2. 特点
(1)标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权益因客观原因,如法律、法规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不能、损害的不可补救等,导致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实现。
(2)标的存在或发展已无可能。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权益因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的解除、损害的发生等,导致其存在或发展已无可能。
(3)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权益因标的的不具有可诉性,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在法律上成立。
民事诉讼标的不具有可诉性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1. 适用条件
(1)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权益因法律、法规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不能、损害的不可补救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实现。
(2)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权益因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的解除、损害的发生等原因,导致其存在或发展已无可能。
(3)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权益因标的的不具有可诉性,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在法律上成立。
2. 适用范围
(1)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当诉讼请求所争议的民事权益因标的的不具有可诉性,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时,诉讼请求不具有可诉性。
(2)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当损害赔偿请求所赔偿的损害因标的的不具有可诉性,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时,损害赔偿请求不具有可诉性。
民事诉讼标的不具有可诉性的法律适用规则
1. 合同的履行不能。当合同的履行因标的的不具有可诉性,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履行。
2. 损害的不可补救。当损害的不可补救因标的的不具有可诉性,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法规的变化。当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权益发生改变,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时,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或者适用新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标的不具有可诉性,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民事权益的情况。在实际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应结合具体情况,运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正确判断,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