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与解析

作者:初雪 |

德国民事诉讼法,简称“德法”,是我国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参考法域。德法具有丰富的立法实践和较高的立法质量,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与解析是德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德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与解析 图1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与解析 图1

德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文如下: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对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反驳。 failing to provide such evidence or反驳,如因举证困难而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因反驳困难而由对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德法第六十二条的解析

1. 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

根据德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要求,而有效性则是指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或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说明和解释,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对对方主张的反驳

除自己提出的主张外,当事人还有责任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反驳。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在诉讼中针对对方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理由进行反驳,以证明其主张的虚假性和不合法性。

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当事人同样需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和理由。当事人在反驳对方的主张时,还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反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 举证责任分配

德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因举证困难而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德法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基本态度:当事人应当主动、充分地提供证据,如有举证困难,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德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对于对方提出的主张,当事人有责任反驳。这意味着,当事人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主张不合法,还应当对对方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反驳。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可能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谁承担举证责任。德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因举证困难而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的期限。德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的中断。德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断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证据,可以申请中断举证责任。

(4)举证责任的变更。德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变更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可以申请变更举证责任。

德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与解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通过深入研究德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与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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