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解释与适用

作者:Bad |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自1999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来,该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越来越多,亟待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和解释。本文旨在分析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解释与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及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86条是对民事诉讼中鉴定制度的规定。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委托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并提供的活动。鉴论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解释与适用

1.申请鉴定的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申请鉴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鉴定的双方当事人;(2)涉及专门性问题;(3)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实践中,申请鉴定的提起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鉴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共同申请;(2)申请鉴定的时间应当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问题影响案件审理;(3)申请鉴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便鉴定人准确理解;(4)申请鉴定的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2.鉴定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际操作中,鉴定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鉴定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2)鉴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鉴果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3.未申请鉴定的一般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指定了具备相关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3)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案例分析

案例:2018年,乙公司与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乙公司主张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请求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对乙公司的主张提出异议,认为乙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這個案例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为乙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判决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鉴果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也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解释与适用 图1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解释与适用 图1

民事诉讼法第86条对鉴定制度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合理申请鉴定或者接受法院指定的鉴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