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姓名变更的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明确姓名变更的相关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条 姓名变更的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姓名变更申请:
(一)自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姓名变更的规定》 图1
第二条 姓名变更的申请程序
申请姓名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姓名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及申请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姓名等详细内容;
(二)身份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等;
(三)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姓名变更协议、法定代理人证明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姓名变更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变更的原因;
(三)申请变更后的姓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变更的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人民法院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申请人的姓名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判决,准予申请变更。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申请人的姓名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判决,不予申请变更。
第五条 法律适用及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
特此公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