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事诉讼费征收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民事诉讼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的民事诉讼费征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吉林省民事诉讼费征收办法 图1
第四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诉讼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民事诉讼费包括诉讼费的收取、缴纳和退费等环节。
第六条 民事诉讼费的征收范围如下:
(一)民事诉讼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诉讼费的缴纳,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诉讼费的退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民事诉讼费的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诉讼费的征收和缴纳
第八条 诉讼费的征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诉讼费的缴纳,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诉讼费。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诉讼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费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费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诉讼费征收管理的监督,确保诉讼费的征收、缴纳和退费等活动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诉讼费收入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诉讼费收入的真实、合法、规范。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诉讼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诉讼费的征收、缴纳和退费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诉讼费征收管理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修改,由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023年1月1日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