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发布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为规范菏泽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工作的透明度,现就菏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发布如下:
收费项目和标准
1. 仲裁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仲裁机构指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仲裁机构应当指定收费标准。
2. 仲裁员费用:仲裁员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仲裁机构指定。
菏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发布 图1
3. 仲裁材料费:仲裁机构收取仲裁材料费,用于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印刷等费用。
4. 的其他费用:根据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可以收取其他合理的费用。
收费程序
1.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开始前,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并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告知仲裁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
3. 当事人对仲裁费的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仲裁机构书面提出。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 当事人未按时支付仲裁费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收费期限
1. 仲裁费的收费期限为仲裁程序的进行期间。
2. 当事人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支付仲裁费。
收费公示
1. 仲裁机构应当公示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和收费期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仲裁机构应当将收费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收费情况。
其他事项
1.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收费标准解释权归菏泽市仲裁委员会。
3. 本收费标准如有未尽事宜,由菏泽市仲裁委员会解释。
仲裁收费是仲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位当事人、仲裁员和社会各界对菏泽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