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仲裁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规范劳动仲裁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对仲裁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整的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劳动仲裁案件。
调整的内容
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件500元。
2. 上述费用标准不包括案件相关的诉讼费用、鉴定费、评估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仲裁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图1
3. 对于符合劳动法规定,且未超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人均办理案件数量的案件,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按照每人每件300元的标准收取仲裁费。
4. 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其他事项
1. 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收取仲裁费,接受当事人和为社会公众监督。
2. 当事人对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费缴纳义务,否则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将适时对公告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请广大当事人关注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官方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公告。
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