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中仲裁庭组成的关键要素与法律规定》
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的程序、仲裁员、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作为仲裁程序的关键环节,更是关系到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深入研究仲裁法中仲裁庭组成的关键要素与法律规定,对于我国的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法中仲裁庭组成的关键要素与法律规定》 图1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人组成,也可以由一人组成。三人仲裁庭的组成分为:仲裁长、仲裁员和记录员。仲裁长由当事人任命,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记录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仲裁庭的组成要素
仲裁庭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仲裁员和记录员。仲裁员是仲裁庭的核心,承担着审理案件、作出裁决等职责。记录员则负责记录仲裁庭的庭审过程,为后续裁决的作出提供依据。
仲裁员的指定与确定
1.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指定,主要依赖于仲裁委员会的推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七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其余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仲裁员中选定。
2.仲裁员的确定
仲裁员的确定,主要通过仲裁委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