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仲裁委员会关于纠纷仲裁的规则和程序
晋中市仲裁委员会关于纠纷仲裁的规则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设立
晋中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在本市从事仲裁业务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由熟悉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仲裁委员会的任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 依法仲裁本地区内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房地产、劳动等纠纷;
2. 宣传仲裁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对仲裁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3. 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公正、独立的仲裁服务;
4. 开展仲裁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仲裁委员会设一人,副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仲裁员一组、仲裁员二组等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仲裁员的产生和任职
1.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专家和学者中选任。
2. 仲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地位、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3. 仲裁员的任职年龄、内连续任职时间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当事人确认收到仲裁申请,并告知当事人仲裁员和申请费用的收取情况。
2. 仲裁庭的组成
晋中市仲裁委员会关于纠纷仲裁的规则和程序 图1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随机抽取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仲裁公正、独立。
3. 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的进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他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依法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其他事项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则解释权归晋中市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晋中市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