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聘办法》
总则
为规范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选聘范围与条件
1. 选聘范围:国内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具有一定仲裁经验的人员。
2. 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法律、经济、金融、工程、国际贸易等领域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公正、独立、客观地履行仲裁员职责;
(4)具有较高的中文水平,能够熟练运用中文进行沟通和仲裁;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聘办法》 图1
(5)无不正当利益冲突,无其他严重不良记录。
选聘程序
1. 申请:符合选聘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2. 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仲裁员等材料。
3. 审核:天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面试环节。
4. 面试:天津仲裁委员会组织面试,面试形式包括个人面试、小组讨论等,以考察申请人的专业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5. 公示:天津仲裁委员会将选聘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任命: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天津仲裁委员会向选聘的仲裁员颁发证书,并予以任命。
仲裁员职责与权利
1. 仲裁员职责:
(1)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仲裁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参加天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参与案件审理;
(3)遵守天津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
(4)对天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 仲裁员权利:
(1)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享受工作中的优先权利;
(3)对天津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4)对自身职业素质进行提升。
仲裁员解聘与终止
1. 解聘:天津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仲裁员的表现、健康状况、职业素质等因素,随时解聘仲裁员。
2. 终止: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仲裁委员会可以终止其仲裁员资格:
(1)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2)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天津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天津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