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为了保证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现决定选定以下仲裁员,担任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
仲裁员的选定
1. 选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仲裁员所在国或者仲裁地国家规定的年龄;(三)在仲裁业务领域具有 three years 以上的工作经验;(四)良好的道德品质。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定书 图1
仲裁委员会按照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定仲裁员。
2. 选定程序
(1)申请:有意担任仲裁员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审核: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入候选名单。
(3)公示:仲裁委员会将候选名单在官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 five days。
(4)确定:公示期结束后,仲裁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仲裁员的职责
1. 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仲裁职责,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仲裁。
2. 仲裁员应当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仲裁业务水平。
3. 仲裁员应当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声誉,严格遵守仲裁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仲裁员应当认真审查仲裁申请,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错误的仲裁申请,应当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
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仲裁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仲裁;(二)收取仲裁费;(三)获得劳动报酬;(四)享受仲裁员补贴。
2. 仲裁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认真履行仲裁职责,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仲裁;(三)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仲裁业务水平;(四)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声誉,严格遵守仲裁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的任期和解除
1. 仲裁员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届。
2.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或者书面通知解除仲裁员职务。
其他事项
1. 本选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之前的选定方式、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选定书为准。
2. 本选定书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各执一份。
兹此
郑州仲裁委员会
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特此说明:本篇文章为范例,仅供参考。实际操作时,请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