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规程
滨州土地承包仲裁是指在滨州市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由仲裁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活动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强制性规定进行的。滨州土地承包仲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滨州土地承包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仲裁机构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要遵循这些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滨州土地承包仲裁实行自愿、有据、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自主委托仲裁员,自主承担仲裁费用。
滨州土地承包仲裁的申请和审理程序如下:
1. 申请:当事人双方协商无果,可以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等。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2. 受理: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
3. 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仲裁审理。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应当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 裁决: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应当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滨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
5. 执行: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滨州土地承包仲裁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快速、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遇到纠纷及时协商、调解、仲裁,避免纠纷升级,节省时间和精力,为滨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滨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规程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滨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滨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在滨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专门仲裁机构。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审查土地承包关系的合法性,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滨州市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包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的合法性审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审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追偿权的审查;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审查;
(五)其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的纠纷。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理: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审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理。
(四)裁决:仲裁委员会自审理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五)履行:当事人应当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
仲裁人员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滨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规程 图2
(一)仲裁员: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土地承包方面经验的仲裁员担任。
(二)鉴定人:由具有土地承包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担任。
(三)分泌员:负责记录仲裁活动和制作仲裁文书。
仲裁员和鉴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仲裁人员的产生和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第十条 仲裁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
仲裁费用
第十一条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仲裁费用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费用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费用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降低或者免除仲裁费用的决定。
监督和指导下篇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仲裁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仲裁活动,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提高仲裁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滨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