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于2001年在西安设立的一家中西文化交流与商业仲裁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以独立、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本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1.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仲裁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組成,其中1人为主任仲裁员,2人为普通仲裁员。
2.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仲裁国际、国内商业纠纷;
(2)法律咨询;
(3)法律培训;
(4)法律研究。
仲裁申请和接受
1. 仲裁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2. 仲裁接受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接受,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申请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接受了申请;
(2)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拒绝接受申请;
(3)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接受,可以决定推迟决定。
仲裁庭的组成和职责
1.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人为主任仲裁员,2人为普通仲裁员。主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普通仲裁员由当事人约定。
2. 仲裁庭的职责
仲裁庭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行使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
(2)依据《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制定仲裁程序;
(3)对仲裁过程进行监督;
(4)对仲裁结果进行确认。
仲裁程序
1. 仲裁程序的启动
仲裁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动启动。
2. 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程序的进行,依照《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仲裁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
3. 仲裁程序的变更和终止
仲裁程序的变更和终止,依照《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的作出,依照《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2. 仲裁裁决的履行
仲裁裁决的履行,依照《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其他
1. 本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 本规则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仲裁委员会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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