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
总则
长沙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适用本规则。
仲裁申请
1. 仲裁申请的递交
当事人应当将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2. 仲裁申请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
(2)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 当事人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仲裁参与条件。
3. 仲裁申请的受理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7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
仲裁程序
1. 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为主席。仲裁员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2) 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 符合国家规定的仲裁员资格;
(2.2) 没有仲裁员资格的,具有法律、经济、管理、Engineering或其他专业背景,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3) 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执行仲裁任务。
(3) 仲裁庭的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1)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资格;
(3.2) 没有仲裁员资格的,具有法律、经济、管理、Engineering或其他专业背景,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3) 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执行仲裁任务,并具备较高的法律地位和声望。
2. 仲裁庭的履行职责
(1)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及时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主席、仲裁员资格条件和履行职责等内容。
(2) 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纠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组织 hearing、进行辩论、做出裁决等履行职责。
(3) 仲裁庭应当自裁决做出之日起,及时向当事人发送裁决书,并通知当事人履行裁决。
(4) 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的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1. 裁决的效力
(1) 裁决书自裁决做出之日起生效。
(2) 裁决书应当径行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3) 对同一纠纷,不得重复仲裁。
2. 裁决的执行
(1)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2)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他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3) 如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则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则如有变更,由仲裁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通知。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 图1
4. 本规则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长沙仲裁委员会
日期: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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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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