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

作者:巷尾姑娘 |

总则

长沙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适用本规则。

仲裁申请

1. 仲裁申请的递交

当事人应当将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2. 仲裁申请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

(2)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 当事人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仲裁参与条件。

3. 仲裁申请的受理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7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

仲裁程序

1. 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为主席。仲裁员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2) 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 符合国家规定的仲裁员资格;

(2.2) 没有仲裁员资格的,具有法律、经济、管理、Engineering或其他专业背景,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3) 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执行仲裁任务。

(3) 仲裁庭的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1)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资格;

(3.2) 没有仲裁员资格的,具有法律、经济、管理、Engineering或其他专业背景,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3) 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执行仲裁任务,并具备较高的法律地位和声望。

2. 仲裁庭的履行职责

(1)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及时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主席、仲裁员资格条件和履行职责等内容。

(2) 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纠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组织 hearing、进行辩论、做出裁决等履行职责。

(3) 仲裁庭应当自裁决做出之日起,及时向当事人发送裁决书,并通知当事人履行裁决。

(4) 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的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1. 裁决的效力

(1) 裁决书自裁决做出之日起生效。

(2) 裁决书应当径行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3) 对同一纠纷,不得重复仲裁。

2. 裁决的执行

(1)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2)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他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3) 如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则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则如有变更,由仲裁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通知。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 图1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 图1

4. 本规则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长沙仲裁委员会

日期:2016年12月1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应用时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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