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人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的,用于仲裁纠纷的机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以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要任务的仲裁机构。详细介绍仲裁委员会的人员名单,以揭示其组成、职责及权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3名以上单行的仲裁员和1名仲裁监督员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1. 仲裁员:共设有31名仲裁员,其中3名是单行仲裁员,分别是张传义、李丽华、韩国杰;28名是双行仲裁员,分别是王鲁明、赵传礼、李继军、陈传义、刘克欣、高建伟、李、田传义、赵传文、陈光德、李光伟、周传义、刘克昌、张传礼、高建伟、陈光德、赵传文、李、周传义。
2. 仲裁监督员:1名,分别是刘克昌。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人员名单 图1
1. 仲裁纠纷: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仲裁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企业兼并重组纠纷、金融纠纷等。
2. 法律咨询:仲裁委员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了解仲裁程序、法律规定及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
3. 调解与和解: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与和解,以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仲裁效率。
4. 法律宣传:仲裁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对仲裁法及仲裁制度进行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
仲裁委员会的权限
1. 仲裁权: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当事人发生的民商事纠纷进行仲裁,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2. 仲裁程序的领跑者: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独立、公正、公开地进行仲裁活动,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3. 裁决的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仲裁资料的管理: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材料的整理、保存、管理,确保仲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组成合法、职责明确、权限适当的仲裁机构。我们将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仲裁服务,推动民商事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