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承包仲裁程序规定》
仲裁机构
食堂承包仲裁机构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食堂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 专门从事食堂承包仲裁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食堂承包仲裁程序规定》 图1
3. 有一定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4. 有五名以上熟悉食堂承包法律法规的仲裁员。
仲裁范围
本规定所称食堂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在文物单位食堂承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纠纷:
1. 食堂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2. 食堂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纠纷;
3. 食堂食品安全纠纷;
4. 食堂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其他纠纷。
仲裁申请
1. 申请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仲裁通知;
3.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正式的仲裁申请;
4.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申请的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程序
1. 仲裁机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仲裁程序的初步审理;
2. 仲裁机构应当自初步审理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3. 仲裁机构应当自作出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仲裁裁决书。
裁决的履行
1.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义务;
3.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义务,仲裁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负责补充。
《食堂承包仲裁程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文物单位食堂承包经营活动,维护食堂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文物食品安全,促进文物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