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仲裁工作的相关规定
总则
1. 为规范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仲裁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范围
1. 在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2. 其他依法应当仲裁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性质、标的等确定是否仲裁。
仲裁申请
1. 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一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明等文件。仲裁申请书应当明确争议的性质、事实、理由和请求,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3.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申请,并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的权利。
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仲裁工作的相关规定 图1
1.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员、记录员、翻译员等人员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仲裁经验。
3.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设立、仲裁员的指定、证据的提交、辩论、裁决的作出等环节。
4.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公正、客观、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1.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仲裁协议等规定,作出裁决。裁决应当自仲裁庭辩论结束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2. 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的事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经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裁决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3. 仲裁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仲裁委员会可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4.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不履行裁决义务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修改、补充,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