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时间规定》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时间规定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时间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确保仲裁活动的公正、及时进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仲裁时效
1. 自纠纷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存在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二个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拒绝仲裁。
2.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的,自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超过二个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拒绝仲裁。
3.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仲裁的,自收到仲裁委员会不仲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时间规定》 图1
仲裁程序
1.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仲裁通知应当载明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2. 当事人对仲裁通知中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做出书面答复。
3.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仲裁案件受理通知 sent to the parties.
4. 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给独任仲裁员或者三人仲裁庭进行仲裁。
5. 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武汉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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