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活动中,用于规范仲裁程序、确保仲裁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仲裁规则是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工作的基本准则,旨在明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仲裁员的资格及履行职责要求、仲裁程序、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的,独立进行仲裁活动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仲裁委员会仲裁 rule 是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仲裁活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权限等基本原则和规定;
2. 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 仲裁程序的启动、进行、终结、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4. 裁决的效力、履行、变更、撤销、 annulment 等方面的规定;
5.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仲裁活动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6. 仲裁费用的收取、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7. 仲裁委员会与其他仲裁机构、国内外有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等方面的规定;
8. 其他涉及仲裁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规定。
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体现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实施,应当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和满意度,为推进社会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由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执行。
仲裁范围
本规则所称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财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经济纠纷等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申请
1. 仲裁申请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2. 仲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
(1) 仲裁请求人、被仲裁人、仲裁事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
(2) 仲裁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3) 仲裁期限。
3.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仲裁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
仲裁程序
1.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通知当事人办理仲裁登记手续。
2.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登记手续。办理仲裁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仲裁申请书的副本;
(2) 仲裁请求人、被仲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与仲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3. 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登记后,应当将仲裁申请及有关材料副本寄送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申请及有关材料副本无异议的,视为登记程序合法。
4.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1.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申请进行审理,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裁决。
2. 仲裁裁决应当由仲裁庭全体成员共同签名并盖章。仲裁庭成员对裁决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分别签名并说明不同意见。
3. 仲裁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
(1) 仲裁请求;
(2) 事实和理由;
(3) 裁决结果;
(4) 裁决费用。
4. 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裁决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
的其他规定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则解释权归芜湖市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芜湖市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4. 本规则与《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试行)》有冲突的,以《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准。
5. 本规则一式两份,由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保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