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笔录管理规定
民事调解笔录是指在民事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调解原则,记录有关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和调解结果的书面材料。它是民事调解过程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对于后续的司法程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民事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包含以下
1. 调解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2. 当事人双方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3. 调解的标的、事实、证据等;
4. 调解的过程,包括调解员提出调解建议、当事人发表意见、协商的过程等;
5. 调解协议的内容,包括调解员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等;
6. 调解结果,包括调解员制作的调解结果书以及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等。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记录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调解过程,不得添加、删减、改变事实。调解员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2.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
3. 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4. 公正、客观地记录调解过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民事调解笔录是民事调解过程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对于后续的司法程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调解员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调解过程,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正、客观地记录调解过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民事调解笔录的管理工作,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率性,制定本规定。
条 目的和依据
本规定旨在规范民事调解笔录的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率性,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调解组织在办理民事调解业务过程中所制作的调解笔录。
第三条 调解笔录的定义
调解笔录是指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员使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调解过程、调解内容、调解结果等有关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调解笔录的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调解笔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调解笔录的的制作要求
1. 调解笔录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记录调解过程、调解内容、调解结果等有关信息。
2. 调解笔录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3. 调解笔录应当妥善保存,不得损毁、篡改、伪造。
4. 调解笔录应当根据当事人、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意愿,分别制作中文文本和少数民族文本。
第六条 调解笔录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1. 调解笔录在调解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
2. 在诉讼过程中,调解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调解笔录不得作为单独的证据使用,不得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4. 调解笔录中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七条 调解笔录的审查和监督
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笔录进行审查,确保调解过程、调解内容、调解结果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调解笔录的审查可以采用人工审核、技术手段审查等方式。
3. 调解笔录的审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4. 调解笔录的审查不得影响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1.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解笔录,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当事人对调解笔录存在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制作或者补做调解笔录。
3. 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防止纠纷扩大。
第九条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3.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4. 本规定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