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的规定
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执行管辖问题作出处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解书的生效
调解书是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自 signed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书自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生效。
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书正本及执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证明等。
关于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的规定 图2
执行管辖
人民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对执行管辖问题进行审查。执行管辖是指对某一特定案件,由哪个法院专属管辖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初作出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
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管辖后,如果认为有管辖权,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令,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果不履行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以迫使履行义务。
执行管辖的变更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调解书执行困难或者有必要更改执行管辖的情况,可以由最初作出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变更执行管辖。
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的规定图1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调解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问题,以期为实践中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原则
1.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或者诉讼。调解书是调解过程中制作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自愿签署。在调解书中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
2. 方便原则。管辖法院的选择应当方便当事人诉讼。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地域接近原则、距离原则、时间原则等。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选择与案件事实、证据联系紧密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3. 效率原则。管辖法院的选择应当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效率。对于一些涉及专业知识、技术问题的案件,应选择相关专业的法院进行审理,以提高审理效率。
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方式有三种:
1. 最初管辖法院。即调解书制作地法院。这是最常用的管辖方式,因为调解书在制作地法院签署,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管理与监督。
2. 当事人协商选择。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书上明确约定执行法院。这种情况下,管辖法院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
3. 指定管辖法院。有些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调解书。这种情况下,管辖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的程序
1. 申请执行。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调解书、执行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管辖法院审查。管辖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调解书的效力以及执行标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执行条件,管辖法院应当批准执行申请,并指定执行法院。
3. 执行。管辖法院批准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保障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
民事调解书执行管辖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最初管辖法院、当事人协商选择或指定管辖法院等方式确定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在确定后,应依法保障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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