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出民事调解裁定书的期限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在民事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会就当事人提出的争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协商、调解,以达成一种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案。作出民事调解裁定书的期限,是指自调解程序启动之日起,调解主持人应当制作并提交民事调解裁定的时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程序启动后,调解主持人应在6个月内制作调解书。逾期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作出民事调解裁定书的期限为6个月。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调解过程中出现重大、复杂 issues,需要延长调解期限,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请求延长调解期限。人民法院在审查请求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延长调解期限。
作出民事调解裁定书的期限是6个月,自调解程序启动之日起计算。调解主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提交民事调解裁定书。在特殊情况下,如遇重大、复杂 issues,可以申请延长调解期限,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作出民事调解裁定书的期限若干问题的规定》图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为解决民事调解过程中作出民事调解裁定书期限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条 民事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
第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调解的决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接受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制作民事调解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延长制作民事调解书期限:
《关于作出民事调解裁定书的期限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2
(一)案情复杂,需要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需要进行调解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延长制作民事调解书期限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当事人对制作民事调解书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