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调解书补签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调解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调解方式,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在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诉讼,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并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在调解书签订后,发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此时,他们可能会请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签。“补签”,是指在调解书签订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书进行补充或修改,以便更好地解决争议。
民事调解书可以补签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内容认为不明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内容进行补签。”这表明,在调解书签订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书进行补签。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补签申请都会被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会对补签申请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如果当事人申请补签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补签申请不符合调解书的约定,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批准。
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补签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拒绝补签的情况有三种:一是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补签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补签申请不符合调解书的约定。这表明,如果补签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补签申请不符合调解书的约定,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补签。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签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签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认为不明确;二是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不满意;三是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有其他意见。这表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补签,以便更好地解决争议。
民事调解书可以补签,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关于民事调解书补签若干问题的规定》图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规范民事调解书补签若干问题,确保民事调解工作规范进行,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条 补签民事调解书的规定
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注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未表示异议的,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员署名并注明日期。调解协议书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二条 补签 civil mediation agreement 的规定
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注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未表示异议的,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员署名并注明日期。调解协议书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三条 补签 time limit 的规定
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注明补签时间,并注明原因。当事人对补签时间无异议的,调解员应当在补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协议书的补签。
第四条 补签后的效力
补签民事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书,不得改变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补签前已经完成的调解程序、调解员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均作为补签后的材料予以效力加强。
第五条 其他事项
《关于民事调解书补签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完成的调解程序、调解员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