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thorn |

仲裁委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进行的仲裁活动中,用于规范仲裁程序、仲裁员职责、仲裁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该规则旨在保证市仲裁委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仲裁委仲裁规则是由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该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市仲裁委发生的各类仲裁案件。

仲裁委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申请和受理

市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仲裁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仲裁员

市仲裁委应当从仲裁员名册中随机抽取仲裁员,或者由当事人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仲裁员资格。

3.仲裁程序

市仲裁委应当依法组织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辩论、质证、举证、裁决等环节。

4.仲裁裁决

市仲裁委应当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5.仲裁款项

市仲裁委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款项,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委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图1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图1

为了解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确保仲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解释。

仲裁申请与接受

1. 有权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并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格式要求书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2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2

2. 市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事项,应当接受申请,并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

3. 有权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对市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的组成

1. 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的内容,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和一名备用仲裁员组成。

2. 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3)符合本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备用仲裁员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备用仲裁员不得参与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

4. 仲裁庭的组成应当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提出异议的,市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

仲裁程序

1. 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

2. 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仲裁员应当在仲裁庭中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4.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变更仲裁庭组成或者终止仲裁程序。市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

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1.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

2.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

3.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他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市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市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裁决的执行。

其他

1.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仲裁委员会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解释有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2. 本解释解释范围内的问题,如存在法律、法规和本解释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市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3. 本解释的解释权归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1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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