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
民法总则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权利,包括对肖像的制作、使用、提供、允许他人使用等权利。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编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内容。
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公法人。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肖像,是指通过摄影、绘画等方式制作的,以自然人面部特征为主要内容的作品。肖像权包括对肖像的制作、使用、提供、允许他人使用等权利。
肖像权的性质是人身权。人身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与物质生活资料无关的人身权利。肖像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是人身权的一种。
我国《民法典》编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内容。千零一三条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原则,即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允许他人使用他人的肖像。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原则,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民法总则中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 图2
《民法典》千零一三条还规定了肖像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有人未经自然人同意,制作、使用、提供、允许他人使用他人的肖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侵权责任,保障了公民的肖像权。
民法总则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权利,包括对肖像的制作、使用、提供、允许他人使用等权利。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我国《民法典》的保护。
《民法总则中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图1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得到了《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本篇文章旨在分析《民法总则》中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以期为我国肖像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1. 肖像权的含义和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可知,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再现权: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进行再现的权利,包括打印、摄制、录像、录音等方式。
(2)使用权: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使用的权利,包括个人使用、广告使用、商业用途等。
(3)排斥他人侵害权:自然人享有排除他人侵害自己肖像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盗用、损害自己的肖像等。
2.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民法总则》百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使用、盗用、损害他人的肖像权。”可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盗用、损害他人的肖像权。
(2)他人的肖像权不得侵犯,禁止非法使用、盗用、损害他人的肖像权。
(3)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权,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权。
(4)禁止在公共场合暴露他人的肖像,除非经本人同意或者因国家安全、社会公益等原因必要。
肖像权的实践应用
1. 肖像权的许可使用
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许可使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权,应当经肖像权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2)支付报酬:如果使用他人肖像权,应当支付报酬。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的报酬数额可以协商确定。
(3)用途限制:使用他人肖像权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肖像权的侵权责任
如果他人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权,造成自然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百三十五条规定:“因侵害他人肖像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知,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赔偿损失:赔偿被侵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消除影响:消除对被侵权人肖像权的侵害,恢复被侵权人肖像权的声誉。
(3)赔礼道歉: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以弥补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
(4)赔偿 reasonable costs:赔偿被侵权人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民法总则》中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为我国肖像权法律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方向。自然人应当了解自己的肖像权,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人应当尊重自然人的肖像权,避免擅自使用、盗用、损害他人的肖像权。只有在尊重他人权利、合法使用他人肖像权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肖像权的和谐利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