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规定
人事仲裁是指在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纠纷进行仲裁,以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人事仲裁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人事仲裁的基本程序包括: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审理、劳动仲裁裁决等。
劳动仲裁申请是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对争议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日起生效。
人事仲裁是一种公正、公平、公开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规定图1
总则
为了规范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设立与组成
1. 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职工服务中心共同设立。
2.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仲裁员候选人名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3. 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仲裁范围与程序
1. 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
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规定 图2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待遇、工亡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休息、休假、劳动时间等方面的纠纷;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当事人对仲裁通知有权进行确认或者拒绝。
4. 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5.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逾期未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裁决的执行与监督
1.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4. 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履行仲裁职责。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仲裁委员会。
人事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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