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新规定
劳动仲裁是指在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独立性: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独立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代表组成,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专业性: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法律专家、劳动争议处理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劳动保障事务专业人员组成,对劳动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公正、准确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3. 公正性: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仲裁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待遇,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合理。
4. 效率性:劳动仲裁委员会程序简便、高效,一般案件审理时间较短,能够迅速解决劳动争议,为当事人提供快速、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包括:
1. 申请: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达成一致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仲裁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审理: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 hearing( hearing),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4. 裁决: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5. 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对于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新规定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件范围与管辖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新规定 图2
1. 本规定所称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争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职业介绍、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 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者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所在地是指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经营地的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案件申请与审理
1.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申请人的姓名及等基本信息;
(2)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工时制度等相关文件,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通话记录、记录、等通信记录。
2.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者受理通知书。自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始审理案件。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2)未参加其他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3)符合回避制度的规定。
4.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独立、公正、公平地进行审理;
(2)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透明、及时地处理案件;
(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尽可能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裁决与执行
1.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应当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事项、事实、依据、裁决结果和履行期限等内容。
2.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 本规定解释权归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