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公告》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自愿、保密的原则,仲裁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了确保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作出公告,以供当事人参考。
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申请与接受
1. 有仲裁需求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与仲裁有关的证据材料。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仲裁申请。
3. 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后,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必要的信息,以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第二条 仲裁员的产生与职责
1.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2)具有仲裁员;(3)在仲裁活动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自愿、保密的原则。
2. 仲裁员职责包括:
(1)依法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活动,保障仲裁程序的合法性;(3)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与仲裁有关的商业秘密;(4)及时向当事人通知仲裁进展情况,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仲裁程序
1. 仲裁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自愿、保密的原则。
2. 仲裁员应当在仲裁庭上公正、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仲裁活动。
4. 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由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确认。
5. 仲裁庭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1. 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2. 对于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仲裁委员会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密制度
1.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与仲裁活动有关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保密。
2. 仲裁员、仲裁员助手、仲裁庭秘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公告》 图1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仲裁员资格等问题的,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七条 其他
1. 本规则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则如有变更,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规则。
特此公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