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事调解办公室 关于加强陕西省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民事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调解办”)是陕西省境内专门从事民事调解工作的机构,负责协调、指导、推动民事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省调解办成立于1998年,由省司法厅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省调解办的主要职能
(一)协调指导民事调解工作
省调解办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民事调解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推动各地调解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具体包括:
1. 制定民事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为全省民事调解工作提供指导。
2. 培训民事调解工作人员,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水平。
3. 检查、考核各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承担民事调解业务
省调解办作为全省民事调解工作的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民事调解业务:
1. 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民事纠纷。
2. 制作调解协议,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督促履行。
3. 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负责法律宣传和培训
省调解办负责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为民事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陕西省民事调解办公室 关于加强陕西省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图2
(四)负责全省调解工作数据统计、分析和报告
省调解办负责对全省调解工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为上级部门提供有关民事调解工作的信息和数据支持。
省调解办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省调解办内设综合部、业务部、培训部、法律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省调解办按照规定的程序配备了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员、法律咨询员、行政人员等。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调解经验和沟通能力,能够胜任民事调解工作。
省调解办的工作成果和展望
省调解办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民事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工作成果
1. 提高了民事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调解能力不断提高。
2. 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3. 省调解办积极与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等行业合作,推动民事调解工作的不断完善。
(二)工作展望
1. 继续深入推进民事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加强与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共同推进民事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3. 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4. 进一步优化省调解办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能。
陕西省民事调解办公室作为民事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始终秉持法治精神,积极履行职责,为推动全省民事调解工作不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民事调解办公室 关于加强陕西省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图1
陕西省民事调解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省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陕西省民事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陕西省民事调解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以为核心的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 home Inspec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and the guidan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eople"s courts and improving the people"s court work.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国在调解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各级民事调解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积极协助党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调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调解机关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解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机关要依法调解,确保调解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坚持调解、诉讼相结合。调解工作应当坚持调解、诉讼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和诉讼两种方式的优势,为当事人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服务。
具体措施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1. 加强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调解队伍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调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调解机关应当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
2.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调解机关应当加强调解组织的建设,配备必要的调解员和工作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加强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调解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建立调解志愿者队伍,拓宽调解渠道。
(二)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建设
1. 制定调解工作规程。调解机关应当制定调解工作规程,明确调解工作的程序、流程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完善调解工作评价机制。调解机关应当建立调解工作评价机制,对调解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3. 加强调解信息资源共享。调解机关应当加强调解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调解信息的高效利用和共享,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1. 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调解机关应当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人们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加强调解工作的教育。调解机关应当加强调解工作的教育,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增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
组织实施
各级民事调解机关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调解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效力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民事调解机关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当事人优质、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陕西省民事调解办公室
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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