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业务指导手册
总则
1. 本手册旨在为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业务提供指导,确保仲裁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
2. 本手册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全体仲裁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仲裁业务的相关人员。
3. 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开展仲裁业务。
仲裁申请与接受
4. 仲裁申请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并应包括以下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被申请人及其住所地或经营地点;
(3)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4)仲裁请求所涉及的争议事实及证据;
(5)其他可能影响仲裁程序的因素。
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业务指导手册 图1
5.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是否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2)申请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援范围;
(3)当事人是否符合仲裁法规定的资格。
6. 对于符合仲裁法规定且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援范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通知应包括:
(1)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2)仲裁员名单;
(3)仲裁程序、时间表及其他相关事项。
仲裁程序
7.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审理、裁决制作与送达等环节。
8.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分别由当事人指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丰富的仲裁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9.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独立、公正、公平;
(2)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充分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保仲裁裁决的准确性;
(4)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10. 仲裁员应按照仲裁程序的要求进行裁决制作。裁决书应包括:
(1)仲裁庭的名称;
(2)仲裁员名单;
(3)裁决编号;
(4)裁决内容;
(5)裁决日期。
11. 裁决作出后,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事项
12. 仲裁委员会应妥善保管仲裁申请、裁决等材料,确保材料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13. 仲裁员应严格遵守仲裁法律法规,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仲裁委员会有权予以纠正。
14. 本手册的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所有。
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21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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