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拒绝的原因及法律规定
仲裁拒绝的原因
仲裁拒绝是指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请求后,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仲裁机构规定的仲裁请求,有权拒绝其进入仲裁程序。仲裁拒绝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合法。请求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合法,或者请求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仲裁请求,导致仲裁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仲裁程序。
2. 仲裁请求不符合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请求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超出了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导致仲裁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仲裁程序。
3. 请求人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请求人没有提供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不合法、不真实,导致仲裁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仲裁程序。
4. 请求人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人在提起仲裁请求的过程中,存在欺诈、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导致仲裁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拒绝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机构收到仲裁请求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是否接受。请求人接受的,仲裁机构应当仲裁;拒绝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请求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是否接受仲裁。如果请求人接受的,仲裁机构应当进行仲裁;如果拒绝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机构仲裁纠纷,应当自收到仲裁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如果超过六个月的
仲裁拒绝的原因及法律规定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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