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打死金毛犬民事调解书

作者:安ぷ諾淺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审理地区地村村民委员会与地动物保护协会因金毛犬事件发生的民事纠纷,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纠纷事实

2021年8月,地区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饲养的一只金毛犬(以下简称“犬只”)在该村附近散步时,被地动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保护协会”)饲养的一只猫(以下简称“猫”)袭击,犬只受到惊吓,逃脱时与村民委员会饲养的另一只狗发生碰撞,导致犬只死亡。村民委员会与保护协会就犬只死亡事宜产生纠纷。

调解协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未能妥善保管犬只,导致犬只逃脱时发生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护协会则未能对猫进行有效管理,使猫袭击犬只,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村民委员会和保护协会均承认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村民委员会要求保护协会赔偿犬只死亡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保护协会则要求村民委员会赔偿猫的医疗费用。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有条明确规定:“调解终结,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特此制作调解书。

效力与执行

1.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调解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保护协会各执一份。

3. 本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不受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村民委员会(签名):

保护协会(签名):

地打死金毛犬民事调解书 图1

地打死金毛犬民事调解书 图1

调解员(签名):

2021年X月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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