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未规定仲裁规则的概念与法律影响

作者:花刺 |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商事合同中。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理解不足或者协商过程中的疏忽,常常会出现“仲裁协议未规定仲裁规则”的情形。详细探讨这一概念,并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影响与后果。

仲裁协议?

在开始讨论“仲裁协议未规定仲裁规则”之前,需要明确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其特定争议提交给一个或多个仲裁员进行裁决的书面协议。这种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项单独条款(即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书面文件。

1.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未规定仲裁规则的概念与法律影响 图1

仲裁协议未规定仲裁规则的概念与法律影响 图1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 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

- 确定性要求: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足以表明双方同意将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2.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满足以下实质性条件:

-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 协议事项属于可仲裁范围;

- 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

何为“未规定仲裁规则”?

在实践中,“未规定仲裁规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选定适用的具体仲裁规则。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共同选定一个或者几个常任仲裁员;也可以各自选定一名或数名仲裁员,并由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或者共同选定的多数仲裁员作出决定。”

1. 约定不明的具体表现形式

- 情况一:仅约定争议适用仲裁机构,但未进一步明确规则。

- 情况二:笼统地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解决”,而未提及具体规则。

仲裁协议未规定仲裁规则的概念与法律影响 图2

仲裁协议未规定仲裁规则的概念与法律影响 图2

- 情况三:完全没有提及任何具体的仲裁规则或程序。

2. 对应的法律判断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的 arbitration clause 属于“无效”;但具体到未规定规则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如果合同双方已经就 Arbitration Institution(如仲裁委员会)达成一致,则可以认为默认适用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未规定仲裁规则”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未规定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了重要影响:

1. 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

-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款,如果双方无法就共同适用的 Arbitration Ru 达成补充协议,则会导致原仲裁条款失效。

- 依据司法解释,这种不明确约定会被认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2. 导致需重新缔结仲裁协议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明确的仲裁协议。这将导致争议解决程序被迫中断,并产生额外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裁判观点

案例一:某工程合同纠纷案

- 基本案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均应提交 arbitration”,但未明确具体规则。

- 法院裁判: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理由为约定内容不明确。

案例二:某贸易合同纠纷案

- 基本案情:当事人约定了“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提及适用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

- 法院裁判:认定双方默示同意适用该会最新规则,因此仲裁协议有效。

风险防范建议

为了避免因“未规定仲裁规则”而导致争议解决程序受阻,建议企业在订立合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约定适用的具体仲裁规则

可在合同中加入类似如下条款:“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XXX仲裁委员会,并适用该会最新的《仲裁规则》。”

2. 约定补充协商机制

设置一个 fallback mechanism,“如双方无法就共同仲裁规则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在签署重要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确保仲裁条款设计完善。

“未规定仲裁规则”这一问题看似微小,却可能严重影响争议解决程序的有效性。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通过明确的约定和完善的协议设计来规避相关风险。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态度也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也提醒我们更加谨慎地对待 Arbitration Agreement 的 design 和 drafting。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 相关司法案例分析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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