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中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实践路径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为了避免或减少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对双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当事人为了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似周全,实则可能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既包括对条款本身效力的质疑,也涉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
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的法律背景及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该条款为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步明确了对这种约定方式的态度。
从实践来看,法院系统内部对于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的效力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这种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另一种则主张此类条款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可能引发程序冲突。2018年在审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明确指出,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的争议解决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中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实践路径 图1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挑战
各地法院在处理涉及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的案件时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以江浙沪地区为例,部分法院倾向于认为这种约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因而予以认可;而京粤等法治环境较为严格的地区,则更强调维护司法统一性和程序效率,往往认定此类条款无效。
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约定仲裁和诉讼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2. 该如何理解"或裁或诉"条款的法律效力?
3. 当事人在实际争议解决过程中出现了选择冲突,应当如何处理?
对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有效性的理性思考
1. 条款设计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虽然承认了多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存在,但并未明确支持约定仲裁和诉讼的做法。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角度来看,这种约定确实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2. 程序冲突的风险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仲裁和诉讼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会导致程序上的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可能使仲裁机构面临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也可能会让法院陷入对同一案件重复处理的困境。
3. 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这使得在同一争议中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必然会影响法律统一适用的效果。
4. 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看似周全的选择权约定,可能会使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陷入两难境地:既担心提起诉讼可能会影响商业信誉,又害怕申请仲裁不能获得满意的判决结果。这种选择压力反而不利于争议的真正解决。
合法化路径及实践建议
1. 明确约定方式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设计条款内容,可以采用"或裁或诉"的方式,即明确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争议解决途径。
2. 完善条款表述
建议在合同中使用"排他性"的选择性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 arbitration proceedings。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3. 及时修订条款
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中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实践路径 图2
已经签订但包含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的老合同,建议及时与相对方协商,通过补充协议的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完善。
4. 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在拟定合应当充分评估不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利弊,必要时可专业法律顾问,确保条款设计既合法又符合商业利益。
5. 司法部门应当统一裁判尺度
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明确对这种约定的具体处理意见,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在经济全球化和交易复杂化的今天,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变得越来越重要。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的做法虽然初衷良好,但其合法性及可行性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未来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找到既能保障当事人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路径。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在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前提下,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多元的选择空间。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我国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