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纠纷仲裁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区劳动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公告。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公室”)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门负责劳动纠纷仲裁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纠纷仲裁工作的公告 图1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接受并处理劳动纠纷的申请,依法开展劳动仲裁工作;
(三)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处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仲裁材料的整理、归档、统计和信息反馈工作。
仲裁申请的接收与处理
1. 仲裁办公室接收劳动纠纷申请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申请人是本人或者代表自己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纠纷书面声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注册资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2. 仲裁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对接受的申请,应向申请人发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受仲裁申请通知》。
3.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仲裁办公室应依法开展劳动仲裁工作,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仲裁,并作出裁决。
裁决的执行
1. 裁决书自劳动仲裁办公室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
2. 如用人单位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涉及特殊人群的劳动纠纷,如劳动者低于法定年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裁决书应送达申请人及法定代理人。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 本公告解释权归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22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