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工伤认定工作的规定

作者:か染〆玖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伤认定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将被害人送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认定。

2.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3.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

4.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failing to do so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tacitly accepted the application.

工伤认定程序

1.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由3名以上单职法官组成认定小组。

2. 认定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知识,并具有3年以上劳动仲裁经历的审判员或者仲裁员资格。

3.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作出工伤认论。

4.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工伤认论,应当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项、时间、依据和并通知被申请人。

工伤认定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认定申请、被申请人身份证明、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详细的说明材料、诊断书、治疗终结书等。

2.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被申请人应当配合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工伤认定期限

1.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论。

2. 对于复杂的建设项目,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论。

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

1.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论,具有法律效力。

2.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工伤认定监督

1.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定期检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工伤认定工作的规定 图1

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工伤认定工作的规定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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