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R. |

总则

1.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的业务、工作程序及其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2. 本工作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类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 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条例的规定,独立、公正、公开地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织

4.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共同设立。

5. 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仲裁庭和其他必要的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6.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在设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7.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有独立性,不得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程序

8.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无果或者协商无效的,可以申请仲裁。

9.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10.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7日内,通知当事人进行答辩。

11. 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庭进行审理,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裁决。

12. 仲裁庭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仲裁庭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决的执行

14.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15.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16.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17.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仲裁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18. 仲裁委员会应当定期进行工作和计划制定,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和效率。

19.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仲裁材料和文件。

其他

20.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 图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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