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若干规定
总则
条 为了确保柳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柳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中。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公正、 impart地开展仲裁活动,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优先保护。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法律保护,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仲裁申请与接受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
第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设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拒绝。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当事人发送仲裁受理通知。
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若干规定 图1
仲裁程序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由仲裁庭进行。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十三条 仲裁庭的裁决,由三名仲裁员共同作出。
第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公正、客观、独立地行使仲裁权,不受当事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public authority 的干涉。
第十五条 仲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
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第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程序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案件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第十七条 裁决书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裁决书的内容有异议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对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协助当事人履行裁决。
其他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