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纠纷处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of |

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纠纷处理活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内的劳动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由泸定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泸定县。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依法处理劳动纠纷;

(二)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三)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法律顾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受理劳动纠纷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理;

(二)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送劳动纠纷处理决定书;

(三)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处理劳动纠纷:

(一)申请:劳动者可以向本地区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劳动纠纷申请,或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解;

(三)仲裁:经调解不成功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执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裁决内容。

第九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条 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依法取得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

(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四)公正、廉洁、高效、热情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泸定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定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纠纷处理的若干规定 图1

泸定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纠纷处理的若干规定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