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纠纷处理的若干规定
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纠纷处理活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内的劳动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由泸定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泸定县。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依法处理劳动纠纷;
(二)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三)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法律顾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受理劳动纠纷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理;
(二)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送劳动纠纷处理决定书;
(三)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处理劳动纠纷:
(一)申请:劳动者可以向本地区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劳动纠纷申请,或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解;
(三)仲裁:经调解不成功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执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裁决内容。
第九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条 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依法取得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
(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四)公正、廉洁、高效、热情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泸定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定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纠纷处理的若干规定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