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纠纷处理的新规定

作者:噬魂师- |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纠纷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纠纷,平等协商,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劳动纠纷处理应当及时、简便、高效,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纠纷处理的新规定 图1

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纠纷处理的新规定 图1

劳动纠纷处理程序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应当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成功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也可以不签订和解协议。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纠纷,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4.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1. 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纠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2. 诉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纠纷案件。

劳动纠纷处理费用

1. 劳动仲裁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收取。

2. 诉讼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办法》的规定收取。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劳动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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