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调解结果是否可诉诸行政复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民事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关于民事调解结果是否可诉诸行政复议的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争议。为明确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围绕《关于民事调解结果是否可诉诸行政复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探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缝的民事调解协议不满意,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选举代表或者决定代表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问题的提出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民事调解结果是否可诉诸行政复议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调解结果属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具有行政性质,因此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调解结果涉及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纠纷,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关于民事调解结果是否可诉诸行政复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一)民事调解结果不具有行政性质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目的在于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复议主要针对的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决策行为,如行政处分、土地使用权决定等。而民事调解结果不具有行政性质,不涉及行政权力机关的意志和行为,故不存在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
(二)民事调解结果涉及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调解结果涉及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再审程序。民事调解结果并不具有行政性质,故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民事调解结果是否可诉诸行政复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应明确指出,民事调解结果不具有行政性质,不涉及行政权力机关的意志和行为,因此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如民事调解结果涉及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再审程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