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
本规则所称宣城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独立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仲裁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宣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图1
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协议等,进行仲裁活动。
仲裁申请
1. 有权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供与仲裁有关的证据材料。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申请,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仲裁程序
1.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2.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和一名记录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随机抽取,或者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3. 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在仲裁庭上公开 impartial地作出裁决。
4. 仲裁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提示或者申请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
仲裁裁决
1. 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2. 仲裁庭的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仲裁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并盖章。
3.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