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伤认定业务的相关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伤认定业务的效率,特制定本指南。
工伤认定申请
1. 申请途径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并在24小时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 申请材料
(1)事故发生单位的证明文件,如事故报告、现场照片等;
(2)职工的的身份证明;
(3)职工的工亡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等 medical records;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3. 申请流程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报告,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3)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的初步意见;
(4)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工伤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职工作出书面通知。
工伤认定审核
1. 审核机构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伤认定业务的相关指南 图1
2. 审核程序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调查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
(3)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等 medical records;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3. 审核期限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审核。
工伤认果
1. 工伤认定
(1)职工因工负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等级;
(2)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3)职工因工负伤导致残疾,影响工作;
(4)职工因工负伤,导致工亡。
2. 不予工伤认定
(1)职工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医疗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3)职工因工负伤后,没有进行治疗或者治疗无效;
(4)职工因工负伤,导致残疾或工亡,但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等级条件。
工伤认定送达
1. 送达方式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工伤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职工作出送达。
2. 送达时间
(1)工伤认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职工送达;
(2)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职工送达。
其他事项
1. 本指南的解释权归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2. 本指南如有未尽事宜,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释;
3.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22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